1、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;
2、因被保險人故意自傷或自殺,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;
3、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斗、被襲擊或被謀殺;
4、被保險人因妊娠、流產、分娩導致的傷害,但意外傷害所致的流產或分娩不在此限;
5、被保險人因任何疾病導致的傷害,包括但不限于猝死、中暑、過敏、病毒或細菌感染(意外傷害導致的傷口感染不在此限);
6、被保險人未遵醫(yī)囑,私自服用、涂用、注射藥物;
7、被保險人接受包括美容、整容、整形手術、其他內、外科手術或其他診療活動在內的任何醫(yī)療行為導致的傷害;
8、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;
9、任何生物、化學、原子能武器,原子能或核能裝置所造成的爆炸、灼傷、污染或輻射;
10、恐怖襲擊;
11、戰(zhàn)爭、軍事行動、暴動、或武裝叛亂期間;
12、被保險人醉酒或受毒品、管制藥物的影響期間;
13、被保險人酒后駕駛、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期間;
14、被保險人從事高風險運動期間,但被保險人作為專業(yè)運動員從事其專業(yè)運動除外;
15、被保險人存在精神和行為障礙(以世界衛(wèi)生組織頒布的《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(tǒng)計分類(ICD-10)》)為準)期間,如該標準調整,除另有約定外,本條款自新標準生效時起適用新標準;
16、被保險人患有艾滋?。ˋIDS)或感染艾滋病病毒(HIV)期間;
17、被保險人進行一般身體檢查、療養(yǎng)、特別護理、靜養(yǎng)、康復性治療、物理治療、心理治療或預防性治療;
18、被保險人在康復醫(yī)院、聯(lián)合病房、家庭病房等治療;
19、被保險人非因意外傷害而進行的整容、整形手術,以及因任何原因進行的美容;
20、被保險人非因意外傷害而進行的矯形、器官移植或修復、視力矯正,牙齒整形以及安裝及購買傷殘用具(如輪椅、假肢、假眼、假牙、配鏡或者助聽器等);
21、因椎間盤膨出、椎間盤突出以及因脊椎間盤突出癥(包括椎間盤突出、椎間盤膨出、椎間盤脫出、游離性椎間盤等)造成被保險人支出的醫(yī)療費用;
22、營養(yǎng)費、康復費、輔助器具費、整容費、美容費、修復手術費、牙齒整形費、鑲牙費、護理費、交通費、伙食費、誤工費、喪葬費;
23、被保險人不符合入院標準住院、掛床住院或應當出院但拒不出院造成的延長出院;
24、具體免責詳見條款。
亮點一:意外醫(yī)療是不限社保范圍報銷,0免賠,賠的更多;
亮點二:有猝死保障,最高賠付30萬;
亮點三:意外住院有津貼給付,額外獲得保障,最高給付180天/年;
亮點四:私家車意外保障可額外賠30萬,意外保障更全。
暫無明顯不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