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1)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、故意傷害;
(2)被保險人故意自傷、故意犯罪、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;
(3)被保險人自殺,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;
(4)被保險人服用、吸食或注射毒品;
(5)被保險人酒后駕駛、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,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;
(6)戰(zhàn)爭、軍事沖突、恐怖主義活動、暴亂或武裝叛亂;
(7)核爆炸、核輻射或核污染;
(8)既往癥、遺傳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、變形或染色體異常;
(9)被保險人未遵醫(yī)囑,擅自服用、涂用、注射藥物;
(10)被保險人斗毆、醉酒;
(11)被保險人從事潛水、跳傘、攀巖、蹦極、駕駛滑翔機或滑翔傘、探險 、摔跤、武術(shù)比賽、特技表演、賽馬、賽車等高風險運動;被保險人參與任何水、陸、空交通工具的競賽,或作為職業(yè)運動員參與任何體育競賽;
(12)被保險人精神和行為障礙〔依據(jù)世界衛(wèi)生組織《疾病和有關(guān)健康問題的國際統(tǒng)計分類》(ICD-10)確定〕導(dǎo)致的傷害。
亮點一:保額遞增有效保險金額自到達特定疾病護理保障開始年齡起,每年以 3.0%復(fù)利增加。
亮點二:護理保障疾病多,護理保障包含一般護理、特定疾病護理,分別覆蓋 20 種、33 種疾病。
暫無